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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和培养质量,吸引优质生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遵循研究生教育成长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教育规律,促进质量提升;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待遇水平;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评选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评选办法按照《南京师范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类型、等级和比例见下表:


(三)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华藏奖学金、同曦集团助学奖学金等。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在正常学制内发放。管理办法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救助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生活有困难或者研究生本人发生突发重病等情况。对于研究生一般困难补助给予500-1000元,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10000元。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视实际情况发放。各培养学院可视财力状况,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六)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研究生“三助”比例和要求,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三、其他

(一)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国家和江苏省财政拨款基础上,为保证新的奖助体系顺利实施,在原有基础上,学校将逐年增加研究生奖助资金投入。

(三)本意见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文件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四)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补考者;

(五)博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或第二学年内未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六)学术失范行为者;

(七)考试作弊者;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

第六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985”高校本科毕业生和“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综合成绩位列本专业前5%的学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其余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985”高校、“211”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校发展计划”入选者,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其余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

第七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定细则,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一)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6000元。

(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18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15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

学院可以在学业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就以上三个等级的覆盖比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学院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院研究生规模和管理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制定相应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党工委)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助学金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发放10个月,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的第3周,各学院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党工委),研究生院(党工委)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每月15日前后,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打入研究生银行卡。

第八条  研究生院(党工委)根据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对有异动情况的研究生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研究生,学校将责令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3


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立德树人和实践育人体系建设,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水平。


一、岗位设置

助教岗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学院教学和实验工作实际需要设岗,主要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和实验课等辅助教学工作;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主要承担导师或科研课题组分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社会调研等工作;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协助开展管理工作。


二、津贴渠道和标准

(一)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全部参加“助研”工作。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月不低于800元,其中500元可从优势学科经费或省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其余从导师项目经费中支出;文科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其中100元可从优势学科经费或省重点学科经费中支出,其余从导师项目经费中支出。鼓励定向博士研究生参加“助研”工作,津贴支付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

(二)硕士研究生是否参加助研工作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支付。

(三)鼓励非定向研究生参加助教和助管工作。其中,“助管”工作量不低于30小时/每月,津贴为10元/小时,每年按10个月计。“助教” 工作量根据课程要求确定,津贴为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助教” 和“助管”津贴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

(四)学校鼓励学院和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


三、岗位监督与考核

(一)“三助”岗位考核每学期一次(6月中旬前和12月中旬前),学院、部门、导师(或课题组)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参加“三助”的同学进行考核。

(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学院、部门或导师可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参加“三助”岗位的建议,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党工委)备案。

(三)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不再拥有应聘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一)研究生“三助”工作纳入研究生综合管理和评价体系,与学业奖学金评选和其他“评优评奖”相结合。

(二)“三助”岗位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三助”岗位名单由相关学院审核后统一交研究生院(党工委)备案。

(三)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工委)统一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

(四)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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