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具体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学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二章 参评资格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五条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以及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学习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纪委书记、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成员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以研究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以及创新性成果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各培养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将“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等成绩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学校的分配指标,各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培养单位组织初步评选,结果报送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选后,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一级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单位评选、各培养单位评审的程序进行审查,并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最终获奖人选,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选后,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获奖人选。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评审细则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以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每年在12月31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帐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